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1.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项目档案整理有关规定。浙江实物档案管理管理系统
档案管理应对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3.反映基层**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浙江实物档案管理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2。
1.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以及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2.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和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3.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等,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4.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2.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升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浙江实物档案管理管理系统
电子档案的文件移交工作。浙江实物档案管理管理系统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收集时间:1.对具有归档价值的照片,其摄影者或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一般不应跨年度。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照片档案随立档单位其他载体形态的档案一起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移交。整理原则:1.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开存放。2.档案馆应按收集范围随时值的照片。征集零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浙江实物档案管理管理系统